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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金的表述

2022-08-20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参考:死亡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标准的确定和数额的高低关系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程度和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障力度,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死亡赔偿金标准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围。对此,我国立法法有明确规定,关于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亦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加以规定。不要说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就是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都无权作出规定。因而,政协委员的提议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相悖,不具有合法性,也当然没有可行性。 国务院的一个废法决定,很能说明这一问题。2012年11月国务院作出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即废止行政法规中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运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限额赔偿制度(人身伤亡最高赔15万元、自带行李最高赔2000元)。究其原因,除了赔偿限额陈旧过时、形同虚设外,更重要的是它与立法法相抵触,涉嫌越权立法,侵犯公民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申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其实,我国已经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分清是非责任,就能做到公平合理,就能有效遏止“漫天要价”。问题可能出在学校缺乏应急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和能力,加之相关政府部门打击“学闹”不够,使学校不堪其扰,最终委曲求全。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指导性的应急处理规范,引导高校依法理性及时处理类似事件,却万万不可越权制定死亡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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