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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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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并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必要时可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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