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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买强卖中叫做。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
强买强卖刑法称为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如下:(一)造成受害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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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和被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利益为基准,决不允许将血液作为商品转卖,从中谋取利益。《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免费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即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特殊的宝贵资源。对于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区域和等级差异。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售血液,以血液为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质量标准,逃避血液管理和监督,危及不特定或多数血液使用者的健康,危及生命安全。本罪直接侵犯了被强制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打击或强制他人的人身,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杀害、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威胁,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实施出售血液的行为强制出售血液的罪行和非法组织出售血液的罪行一样,非法利益动机的支配,无视上述规定,忽视公共卫生和出售血液的人健康,必须严厉处罚这些血液犯罪。应该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犯罪的成立不以实害结果为条件。(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强奸罪立案标准: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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