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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1、被告人,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被告人的名义提起上诉。2、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刑事诉讼上诉主体包括: 1、被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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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刑事上诉的主体有哪几类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但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应用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案件,无论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由,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必须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的制约。即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的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必须是属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如果原判不存在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就缺乏法律根据。如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名,实际上是要原审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更是错误的了。个别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要求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在量刑上确属畸轻,必须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可以以被告人上诉理由无根据,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再另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派出所的行政职权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派出所的所有权应当警告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或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的特别规定。因此,派出所具有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有权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其具体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活动。
刑事抗诉人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受害者。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收到判决书后5天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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