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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非法拘禁罪的转化,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1、若行为人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若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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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该犯罪是真正的罪犯,而不是危险的罪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指主观意识为过失。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使用暴力”的,就是指主观意识为故意。所以,犯罪类型也转化了。不再认定为非法拘禁,而是根据被拘禁人是重伤,还是死亡,来认定拘禁人是成立故意伤害罪,还是认定故意杀人罪。
哪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二)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笔者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例如,为索取债务而捆绑债务人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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