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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议和普通决议。一般决议是指股东大会的一般表决,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即可通过的决议。特殊决议...
1、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由非转让股权的股东签字,转让股权的股东不需要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签字。新股东在决议通过后才属于本公司股东,更不需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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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决议: 1、特别决议案股东会会议作出(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5)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普通决议案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由非转让股权的股东签字,转让股权的股东不需要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签字。新股东在决议通过后才属于本公司股东,更不需要签字。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是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声明,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对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表决权,不需要签字。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3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根据你的所述,如果该担保在程序上没有问题,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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