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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三个月(评估、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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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在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它必然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立案到制作判决、宣告判决,很难事先框定一个时间表。为此,《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6个月;审理涉外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3个月。简言之,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时间的限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无休止地拖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两便原则,案件审结时间应力求最短。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n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依照上述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所以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期限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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