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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减轻处罚标准,若是涉及的产品的金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一般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若是涉及的产品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
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一般是没收不合格产品,然后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一般是不合格产品总价值的三到五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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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吴昊桦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我们在日常办案中,有相当部分案什属于检验后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检验结果是该批产品不合格,据此多数办案人员习惯地将案件定性为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并依据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正确理解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合格产品汉语词典解释是指符合合格标准的产品,也就是说产品不合格是指不符合标准规定,这个解释不能给出不合格产品的准确定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不合格品做出了详实的解释。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要求包括,一是不应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是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四是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前两种属于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默示担保责任。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这批商品的总货值去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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