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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只需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的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其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还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一定期限内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对招标投标进行的备案。为达成建设施工合同而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仅受《民法典》的调整,还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因而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性质。当建设施工工程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私人利益和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有可能会形成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冲突便会引发合同当事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而出现“阴阳合同”的行为。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2、合同签订时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3、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4、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5、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6、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7、明确款项的性质,标明“定金”字样 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8、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定金则属于担保方式,两者不能混同。《合同法》第116条[4]对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9、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在发生争议时才能便于执行。 10、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终止条款 合同中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将造成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状况。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1、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对); 2、房产证(共有证)原件; 3、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4、《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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