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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18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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