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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承包,承包给没有雇主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拖...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承包商再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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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比如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呢?其员工可去劳动部门申请做劳动仲裁,拒不支付的,法院可起诉执行。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向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包或者分包工程,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如果承包商是没有承包资质的公司或自然人,农民工可以要求承包商上面的分包商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分包商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踪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仲裁未解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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