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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儿童监护权的变更一般分为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第一,在协商变更中,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的,必须允许。必要的手续是父母双方自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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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即可有法律效力,法院是认可其法律效力的,户口也可不变更。 但可能之后涉及求学、医疗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抚养权的证明,一些部门不一定会认可没有民政部门印章的变更抚养权协议的真实性或效力,而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也不能撤换和更改,所以更规范的操作,如果民政局不同意变更登记,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有关变更的内容进行公证即可。
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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