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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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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因就业而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计入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不计入的额度每月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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