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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伤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满意请按采纳...
1、《民法典》规定在学校两个小孩打架受伤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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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十三接孩子放学,因与学校体育老师(姓余)发生口角,该老师将学生家长打成轻伤,致使该家长媚骨逢了12针,面相轻微破坏。事后该老师一直不出面调节,并于数日后逃往外地打工,学校不再承认他是该校老师,也不愿承担责任。叫给派出所处理,但派出所说他人在外地不好处理,一直未给答复。 1.该老师逃跑不回来,我该怎样将他绳之以法? 2.学校承担应该责任吗?若承担责任,是什么责任呢? 3.该老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由家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造成重伤,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规定的赔偿责任。打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可以警告、罚款或拘留,但16-18周岁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拘留。因此其为未成年人,因此,这个民事方面的赔偿,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建议与对方好好协商,这样对孩子有利。如果对方鉴定为轻伤,这涉嫌犯罪。
需结合具体的情况分析,根据年龄大小和智力不同可将学生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根据学生受伤的原因分析,如在上课时因教育设施、设备原因或有监护责任的老师对需监护的学生未尽监护责任引起的.学校才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课间纯属学生自身原因造成受伤,学校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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