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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1、认定被告人实施强迫妇女买淫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总体上讲,应重点分析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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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1、认定被告人实施强迫妇女买淫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总体上讲,应重点分析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 2、强迫卖淫罪虽然是行为犯,但行为发展亦有一个过程,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其行为过程可分为:实施强迫行为、他人被迫同意、准备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开始卖淫、卖淫行为的完成等。 强迫妇女卖淫罪存在犯罪未遂。首先,必须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通过这些手段,以达到强制他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在这一阶段上,犯罪正处于着手实施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强制他人的目的,则仍属于犯罪未遂。其次,行为人的迫使行为使他人不得不同意卖淫,在这一环节上,行为人必须达到最终强制他人精神以逼其卖淫的目的,否则亦不构成既遂。 最后,被害人已被迫卖淫,在这一阶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已经完成,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已经发生预期效果,因而应当认定为既遂。
强迫卖淫罪既遂法院会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组织强迫卖淫罪做出以下解释: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被取消,原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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