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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服刑人员申请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案例】事实一:罪犯卢某,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原判决认定与他人合作在2013年8月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2014年6月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2187元(已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某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事实二: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某省某监狱以犯罪执行刑期过半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公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事实三:犯罪分子卢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学习和劳动,并获得累计评分和表扬三次。已经履行罚款5000元,已经得到受害者家属的理解,社区愿意接受。【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卢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事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积极履行财产刑。鉴于刑期执行过半,不能假释,犯罪时年龄较小,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社区可以提供更好的矫正条件,因此裁定假释。
可以。《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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