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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有时会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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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8、抚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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