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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前通知时间和地点;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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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天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3)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有权申请避免;(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或者委托一两个代理人;(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应当进行辩护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记录;记录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节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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