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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上海定居要求未成年子女投入父母(包括先育后婚,继子)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继子上海定居处理资料1、《申报户籍事项申请书》2、入籍地房屋有效票3、入籍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籍意见书》(除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外)4、避难者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籍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主《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6、申请人、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资料7、申请人父母结婚状况证明书。如《结婚证》、《离婚证婚证明书、离婚判决、离婚协议、结婚状况证明书、户籍证明书等8、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9、申请人父母生孩子的情况证明书。
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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