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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再实施行政处罚。如果有多种违法行为,另当别论。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进行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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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仅仅依据基本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忽视查清并依据违法行为情节来决定更合理的行政处罚,必然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一、违法行为情节是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执法的根本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人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也就是说,必须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情节。 基本违法事实是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在有基本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如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如何,社会危害后果是轻还是重,是否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等等。违法行为情节实际上也是违法事实,但这种违法事实只是作为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坚持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如要做到过罚相当、合情合理,就必须查清相对人有没有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事实,然后依据其情节再作出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免除处罚及其条件、情节和事由 免除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即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1.免除处罚的条件 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相对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基本违法事实。基本违法事实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因此,相对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谈不上违法行为情节问题,就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故也就不存在免除处罚问题。 二是违法行为人依法负有法律责任。当事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法律对该违法行为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其违法行为没有法律责任,本身就不受行政处罚,更谈不上免除处罚问题。 三是必须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或事由
行政处罚金减免的问题 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是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自然人行政责任年龄为14周岁。凡是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这些人实施违法行为,一律免除行政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实施药品违法行为,除了对其本人免除处罚外,根据不牵连原则,其法定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为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偶然遇见的是,4周岁的自然人在成年人的指使下为指使人的非法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处罚成年的指使人,而不能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把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一起处罚。 (2)行政管理相对人患有精神病,全部丧失行政责任能力。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是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也不知道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应当予以免除处罚。 (3)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行政主体追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法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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