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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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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条款既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合法原则,又体现了合理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充分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减少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的损害,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保持平衡。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在于处罚,还在于预防,从而达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不仅体现了法律和理由,而且鼓励公民自觉尊重和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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