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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必须携带户口本: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
原则上来说,是的: 1、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含当事人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的(地址是以该户口本的地址为准); 2、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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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结婚登记在不能出具户口本原件的前提下,必须交验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及当事人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件,才能申请领取。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需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各自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带户口本是为了你们办理结婚手续后,登记机关会在你们双方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栏盖上“已婚”字样,以示结婚; 3、旧的户口本必须在户籍地派出所重新更换; 4、办理结婚手续后,你们的户口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迁与不迁,没有强制迁移户口; 5、两个人结婚,本来户口就不在一起,也无需将户口迁移在一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此,只有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宣威,才能在宣威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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