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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法院审理期限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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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程序审理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要报请上级法院。 2、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情形: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诉讼的时间是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 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 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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