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促进复议机关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防止复议工作 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 (2)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停止行政复议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人已浏览
349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