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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一项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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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根据收养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草案)》的说明(1991年6月21日)中认为,“捡拾弃婴后原则上应归民政机关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育,但单靠社会福利机构包揽下来是困难的,应该发挥社会的力量。为此《草案》规定,经当地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弃婴。”因此,在捡拾弃婴后,经当地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弃婴。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弃婴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弃婴,一种是福利院弃婴。如果捡拾到弃婴,市民不能私自抱养,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弃婴的身份进行确认,然后再按照收养程序办理收养手续。 主要收养条件,社会弃婴和福利院弃婴大致相同,首先,收养人身体要健康,办理收养手续时,会对收养人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其次,收养人不管是个人还是夫妻双方都须年满30周岁;同时,收养人要具备教育抚养能力,还要有可靠的经济来源,以保障弃婴的生活;另外,收养社会弃婴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符合这些条件的收养人可前往相关民政部门申请,凡通过审核的收养人,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填写提交即可。
一、收养的条件是: 1,无子女 (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以上就是收养福利院儿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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