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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种,如同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一样,撤销权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 2、放弃财产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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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立撤销权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基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并自始无效。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一)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以前提是债务人的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其行使范围应有一定明确规定,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只要撤销权行使的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使债权人债权能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加以干涉。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在第三人有过错时,必要费用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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