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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
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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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裁决后,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除外。
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对于一些困难和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无意见,只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四)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再次起诉要求增减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受理;(五)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发现无中止、中断、延长原因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过了上诉期后,裁定即已经生效,当事人即使对该裁定不服的,也不可以再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没有在十日的上诉期内上诉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即生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而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选择另行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要求法院立案受理。如果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法院仍应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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