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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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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探望权的时间可以在离婚时和对方通过协商后,在离婚协议书中予以限制。离婚后,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去其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行使探望权探望子女,给伏抚养费用,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行使对子女的教育权和抚养劝的重要途径,也是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除的重要体现。 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探望子女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应中止其行使探望权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人民法院经审察认为确需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以后再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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