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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4周岁且自愿不构成犯罪。《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属于犯罪。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强-奸罪,是指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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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正式开始施行。该《批复》对原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条款做了如下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如果强奸残疾人,从重处罚。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3、强奸幼女定罪处罚:
不一样。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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