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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30
征信机构在开展评级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一)评级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示意征信机构作不实或不当信用评级报告的;(二)评级对象故意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和资料的;(三)因评级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可能导致征信机构不能出具客观、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的;(四)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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