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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况以下几种 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 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 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 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奷、绑架等暴力性 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 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 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 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 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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