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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当自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法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也不履行的,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届...
行政处罚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以后的三个月之内。《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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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移交法院。 2、但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关于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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