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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件这一问题是如何的

2022-07-04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交通肇事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景,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个体司机。 2006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景驾驶车牌号为闽A63844的小货车,在福州市二环路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路段由南往北行驶遇被害人攀越街道中心隔离栏杆横穿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内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碰撞,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林景驾车逃离现场,于2006年2月10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伤后致右小腿坏死,进行右膝关节离断手术,现右下肢缺失。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景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就此事故认定,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复核,经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组织专家对本次事故进行复核,认为包亚和林景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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