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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
《刑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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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永久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犯罪分子永远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也不享有发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适用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剥夺罪犯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以下4项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版、集会、社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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