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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和逮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并不一样,不存在同一性,监视居住可以由公安机构决定并负责执行的,逮捕需要由公安机构执行,但是要检察院批准...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逮捕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一般来说监视居住是逮捕前的一种变相羁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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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只要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就可以办理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一、按法律规定,当然是有可能的: 最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上面说的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根本就是不存在的! 如果真像前面说的监视居住,那公安机关要安排多少警力呀?怎么可能呢,那还不如直接取保候审算了!在司法实践中的监视居住,绝大部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不是让你住在你自己家里,公安派人监视你,而是指定一个居所,让犯罪嫌疑人住在里面,由办案人员看管,并进行审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根据司法实践看,大部分是转刑事拘留或直接逮捕。道理很简单,普通监视居住,在实践中根本不会有,如果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一般都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种案子的犯罪嫌疑人,基本就是刑拘或直接逮捕。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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