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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
破产重组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有五个方面。1、直接目的不同。预防破产是两者共同的终极目的,但直接目的两者有所不同。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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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联系是:清算的目的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两者的区别如下: 1、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解散清算企业终止后,法人资格没有完全丧失。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
破产重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 破产重组是挽救企业延续,破产清算使企业消灭后的程序。 2、价值功能不同。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体现其财产增值的功能,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体现的是对破产后财产的分配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 破产重组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所属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而破产清算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如拍卖、折价等。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 破产重组使债务人能够在低谷中复兴,使其改善提高后能获得更大的利益,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的形式分配财产,一般会使企业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可以转为重整。申请对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重整可以转为破产清算。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和解可以转为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清算可以转为和解。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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