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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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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进行自我核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确认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受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不同种类行政许可、受理和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审查决定、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数量,汇总不予受理、终止审查、不予行政许可以及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理由,并将统计结果定期在中国证监会系统内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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