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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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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的,在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等发放的同时,应当选择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国债期限,提高基金的利息收益。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范围的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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