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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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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法律规定,哺乳期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享受哺乳期福利;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哺乳期女职工而降低工资、解雇、终止劳动或者用工合同;其他。
关于女员工哺乳期的相关规定有《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六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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