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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股权质押后还能参与分红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
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了质权人不享有孳息处分权,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出质人不得拒绝。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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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股东可以分红,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我国民法典中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价值容易上下波动。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甚至,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负价值的极端情况。 股权价值明显减少会损害质权人的权益。股权价值明显减少造成质权人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的补救义务。 因此,作为质权人,在取得股权质权后,其应当首要防范的就是质押股权的价值减少,当然,笔者认为,股权价值减少的范围应该广义化,既包括实际减少,也包括出质股东或者目标公司的行为导致股权价值可能减少或者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股权质押后股东可以分红,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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