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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XXXX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XX皮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XX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焦作XX公司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洛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原告为被告在孟州市西工业开发区5号的安装工程及非标制作提供工程劳务服务,双方约定按工程劳务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365天)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结。随后原被告就工程劳务又签订数份简易合同,原告分7次给被告开具了工程劳务款发票,价款948549.09元,被告分7次扣质保金76303.87元,目前被告账上显示原告质保金数额为60303.87元,原告称被告扣原告各项罚款16000元,扣除后为60303.87元。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上诉,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述,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对部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过审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定方式依法撤销,指令一审法院立案。
中国是实行的二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您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在判决或裁定书上都有上诉的具体时限,您只需根据上诉时限提起上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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