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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取决于程序是否适当、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因素,只要符合程序和法律相关规定等要素,董事会决议就当然的产生约束众股东的效力。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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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以上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需要股东签字、需要多少股东签字,要根据所议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例如你们公司要变卖厂房,公司章程又规定:变卖公司财产,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通过,那么这个股东大会决议,就需要由持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签字,否则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落款就盖你们公司的公章,然后旁边写上: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签字加盖章)
需要。 在股份公司中,才有股东大会;在有限公司中,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2)《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作出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通过。表决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3)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和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记录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表决过程中表示异议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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