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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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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单位投保地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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