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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替代考试罪的认定标准: 1、主要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素:故意主观; 3、客观要素:客观上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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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只有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时代替他人参加才会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犯罪客体 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主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替考入刑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4]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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