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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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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三)发生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鉴定机构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处罚期届满十五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恢复执业;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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