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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非收费高速公路,由其管养单位按照公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养护。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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