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第185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六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
第185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六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满足行为人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这两项条件的会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向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况特别严重,处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第185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六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