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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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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的危险驾驶不能判缓刑 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 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 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 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9、严重超载驾驶的; 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哪些情况下的危险驾驶不能判缓刑 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 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 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 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9、严重超载驾驶的; 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超标电动车是否能够被纳入刑法第133条的规制之中,关键要看超标电动车在危险程度上是否与通常的机动车相当。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所以,有观点认为,现实中很多电动车都超过这一标准,因而不能将醉驾超标电动车入罪。而实际上,只要超过了特定的速度和重量的电动车,对公共安全都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另外,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明确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可见,将醉驾超标电动车入罪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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