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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户籍被注销,可以由当事人到原户籍所在地区派出所说明情况,依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办理恢复沪籍手续。《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
1、应带上本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加盖印章的证明(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户口被”销“户的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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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加盖印章的介绍信等证件及资料; 2、去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恢复户口登记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介绍信(说明户籍被“注”销的时间、原因等),再去对应的辖区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即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可由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方的居民户口簿、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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