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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发包人可以要求对方整改,直到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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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竣工报告、分项、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主要隐蔽验收记录和施工日志应当具备。3、有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材料、试验和检验报告除有质量证明材料外,还应有试验检验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合格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交付给工程 验收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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